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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08:09:59

[2][瑞士]丽狄娅·弗莱纳、托马斯·弗莱纳:《法治》,石玉英、张玉洁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就其破坏同一性而言,要么是个人原子化的存在,人民分化为各种利益集团,从而丧失整体性,同质性便无从谈起。正如教皇是基督的在世代表一样,领袖是那个拟制的作为政治统一体的人民的具体化身,是政治统一体的真正代表,人民的同质性和同一性内在于领袖身上,领袖永无谬误,亦如教皇永无谬误,施米特在这里找到了同一性与代表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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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主义举起教育专政大旗,通过系统性改造人的思想,强迫其进入自由状态。40参见《魏玛宪法》第48条,载施米特:《宪法学说》,第420页。要么就是以理性的和非理性的专政直接取代代表,诉诸先锋队的领导或各种政治神话。……简单地说,魏玛共和国的自由主义宪法有可能为宪法的敌人打开通向国家权力的道路,这是施米特的核心论点。辩论和公开性使得议会在意见分歧而非利益分歧的基础上,形成理性共识,从而发现真理和正义,或者可以说,辩论和公开性是自由主义获取卢梭所谓的公意的方式。

其次,代表是个公法概念,或者用德国特有的观念来说,是个国家法概念,只能发生在公共领域之中。40但兴登堡总统迟迟不肯动用第48条的授权,一再拖延最后的决断,直到1933年纳粹党经过合法选举掌控议会,旋即通过《授权法》,赋予总统及行政机构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无限权力,变相废除了《魏玛宪法》,总统也就从第48条下的委任独裁变为《授权法》下的主权独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一方面,通过审判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另一方面,通过诚信司法,鼓励诚实守信,发挥公正裁判的示范功效,对社会活动加以规范、约束,对失信行为加以惩戒,让诚信的人更讲诚信,让失信的人寸步难行,从而引导公众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2.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作为法律宣示者的法官在法的实施中扮演着至为重要的角色,法官的人格是实现正义的保证,[18]厚德才能载法,法官职业道德对于司法的公正、权威至关重要。参见冷罗生: 《日本现代审判制度》,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94页。[13]司法如果有权无威就不能使人信服,其示范的作用就很难达到。司法作为国家对社会进行统治与管理的一项专门活动,首先必须诚信,只有司法领域诚信,才能取信于民,引领社会诚信建设。

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6]司法公信,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社会诚信缺失需要司法进行矫正,司法应在审判活动中维护和彰显诚信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规范,通过审判活动配置诚信行为的收益和失信行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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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诚信要为引领社会诚信建设提供最佳示范,首先必须通过诚信司法树立司法的权威,司法权威是权力与威望的统一,是法治的表征,更是法治的力量源泉。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多种方式,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上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下至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等司法腐败案件频频曝光,自2008年以来的五年时间里,人民法院共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1548人。而要赢得公民对司法的信服,需要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司法职能的独立性和终局性、司法队伍的高度职业化及公众法律素养的提升等诸多内容,这其中都离不开司法诚信,司法诚信是司法权威的最基本要求。

[14]如此,通过诚信的诉讼活动,静态的诚信价值得以动态的张扬,邻里家庭和睦信任的新风尚得以倡导,各类市场主体诚信交易得以鼓励,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得以引导,诚信有序劳动关系的形成得以促进,诚信政府建设得以推动,人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得以形成,司法裁判维护诚信的社会效应得以全方位扩大,社会诚信建设得以有序推进。  出处:烟台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进入专题: 司法诚信 诉讼诚信 执行诚信 。[14] 王胜俊: 《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8日,第1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司法诚信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引领社会诚信的最佳示范。

在包含的维度上,司法诚信的维度是单一的,是司法场域的诚信;司法公信力的维度是双重的,涉及司法和社会两个场域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一个比司法诚信更为宽泛的概念。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神,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成为社会诚信的示范者、保障者和促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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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本文论述主要从狭义的司法诚信角度展开。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要求起诉人在《诚信诉讼承诺书》上签字,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时,也要求其签字,从源头防控不诚信诉讼。

(三)以执行诚信建设为着力点 获得胜诉判决,只是走完了实现合法利益之路的第一步。[7]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程度!对司法机关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高低及对司法裁判的信服力度,它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理性沟通的产物,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心理评价和客观价值判断,代表了司法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影响力和诚信度。[25] 参见易玲、廖永安: 《民事执行权微观配置再思考——以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分析为切入点》,《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自2008年以来的五年时间里,受理执行案件1219.6万件,执结1203.9万件,较好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2]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一些地方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执行领域还是诉讼失信的重灾区。程序法律运行上的诚实守信要求司法程序运行的全过程要遵循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在诉讼活动的各项环节中都应遵守诚信原则。[16] 王胜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13年3月10日。

作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最有力突破口,司法诚信建设一方面要从制度建设的高度确保法官诚信司法,法官是诚信司法的灵魂和根基。当前,加强司法诚信建设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以法官诚信司法为前提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判人,是社会良知和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其职业道德是司法公信力!权威性的重要保证,是司法诚信建设的基础。

对司法诚信的概念,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理解: 宏观意义上的司法诚信包括实体法律适用上的诚实信用和程序法律运行上的诚实守信。2. 司法诚信与司法公正 公正作为一种渗透于社会各个领域的价值评价准则,与法的关系尤为密切,公正是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之一。

[19] Herbert Broom,A Selection Of Legal Maxims.SweetMaxwell,1939:48.转引自王晨光: 《法官职业化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因此,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应以法官诚信司法为前提。

[7] 王胜俊《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求是》2012年第17期。再者,司法诚信是司法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司法权威则是司法活动的根本保障,两者相辅相成,成为司法活动的两个有力工具。在执行活动中,应将规范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和执行管理作为执行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来抓,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执行工作规范,执行员应依法实现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严格设定各类已生效判决案件执行期限,完善执行信息查询制度,公开执行过程!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等信息,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规范委托评估、司法拍卖工作,完善执行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建立执行信访工作机制,强化对执行权的内部监督制约,严格查处违法违纪的司法执行人员等,提高执行整体水平,推动执行诚信建设。[4] 张惟英: 《政体比较研究》,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年,第261 页。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评判标准,是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而在司法活动中恪守诚信理念,遵守正当的承诺,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司法诚信要以公正为基础,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并最终落脚于司法公正。3. 司法诚信与司法权威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0]司法亦如此。

司法诚信是诚信在司法这个场域的体现,根据对司法的理解不同,司法诚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诚信是指承担司法或准司法功能的机关和其他参与主体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应恪守诚信理念,诚实、守信地实施一切行为。这样,社会公众就能够以看得见!感知得到的实实在在的方式感受到司法的诚信,感受到法院对于诚信的鼓励、支持和保护,在社会生活中无形中形成一把标尺,并用这把标尺衡量自己的行为,把握自己的行为尺度,提醒自己远离不诚信行为,积极做出诚信的行为。

新时期,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数据库,加强与公安机关、财产登记或资金管理单位、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健全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的赔偿责任制度,完善有关单位、部门领导不协助执行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协助执行人的司法追究制度,以使执行威慑体系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成为破解执行失信困局的利剑,确保执行诚信。此外,从司法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抓好监督管理,内部要用科学的考核推动法官司法规范化,完善审判管理和人事管理相互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审判管理上要注重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建设,人事管理上注重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外部要积极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完善和强化对法官的监督制约机制。

[28]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论执行威慑机制的特点》,《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1. 设置合理的民事执行机构 从本质上说,民事执行权是行政权,但是从我国国情考虑其实施权应当属于人民法院。[16]司法腐败比任何行为对法治社会的危害都要大,它玷污了公平正义的源头活水,[17]使得司法权的行使超出了法定范围,导致司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司法的信用危机。3.有效规范法官司法行为 法官诚信司法,除了培育法官司法诚信意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外,还要有效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这是法官诚信司法的保障。

司法诚信是我国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其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司法诚信通过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来体现,培育法官司法诚信意识是法官诚信司法的内在动力,具有重要的意义。[25]这样,不仅有利于纯化法院的裁判职能,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民事权利实现,更有助于化解现行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更好的树立执行诚信。

司法诚信与司法公正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内涵侧重点、评价对象、价值位阶上的不同: 司法诚信在内涵上侧重信守承诺,忠信不欺,而司法公正在内涵上侧重公平正义,不偏不袒; 司法诚信侧重对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行为的评价,而司法公正更多的是对整个司法活动效果的评价;司法诚信是司法活动中据以追求公平正义的基础,而司法公正则是司法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3.不断推动执行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 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是集社会各界力量解决执行困境!化解执行失信的有效途径之一。

然而,在司法的实际运作中,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念的指导,司法裁判终审不终的现象还很普遍; 司法裁决得不到有效执行,裁判的执行率还很低;公民信访而不信法,视信访为维护自身权益更有效的途径,等等。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司法诚信建设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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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瑞士]丽狄娅·弗莱纳、托马斯·弗莱纳:《法治》,石玉英、张玉洁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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